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长远发展,而营造共赢、创新、绿色的航运生态环境是世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备基础和关键条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更是推进绿色航运发展的重点工作,国家陆陆续续也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政策。
根据《MARPOL73/78》公约、《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是指:
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污水。
01收集贮存式
将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到专用储存柜中,集中排放到岸上接收装置或待航行到非限制海域时排放,该方式处理简单,维护成本低,长江江苏段均设置接收设施,被内河船舶广泛应用。
02生化处理排放式
整套装置主要由曝气室、沉淀室、消毒室、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利用好氧性微生物为主的活性污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然后进行化学药品消毒处理或紫外线消杀后,再排放。
03粉碎消毒式
船舶生活污水粉碎消毒系统接收船上的生活污水,通过装置内的粉碎泵将生活污水反复循环粉碎,并且加入药品杀灭污水中的大肠菌群,达标后排放到舷外,此种方式适用于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的排放。
(一)生活污水排放起算点是哪里?
根据MARPOL公约规定:
1. 领海基线之外12海里,可以直接排放不处理的生活污水。需要注意的是,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不能排得太快,应在4节以上航速,按照MEPC.157(55)规定的速率排放,否则将会被滞留和罚款!
2.领海基线3海里到12海里之间,可以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处理之后排放,否则同样会被滞留和罚款!
3. 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也就是锚泊+靠码头+在领海基线内航行,需要使用满足MEPC.227(64)或MEPC.2(VI)认证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之后方能排放。
注:违反以上三种任何一个规定,后果就是船舶直接被滞留并罚款!!!
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直线基线法划定,基线内侧称为内水,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国境之内的湖泊,完全等于陆地的法律地位;在基线外侧延伸12海里范围,称为沿海国的领海,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海域。
(二)生活污水排放规定
根据《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相关规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1.1和1.2的要求执行。
1.1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1.2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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