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主席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两年,自从交通部划定排放控制区后,海事部门开始加强到港船舶的燃油质量抽检力度,开始严厉打击违章使用超标燃油行为,全力守护辖区海域碧水蓝天。本文主要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海事局的具体做法;二是行政处罚规定了无主观过错可以免罚;三是船员朋友应对之策。
一、海事部门加大燃油超标检查
对于海事部门的初心,我也十分赞成,但是~我船的燃油超标了,我也不知道啊,我也是受害者啊,凭啥罚我啊,实在是不理解~
据某海事局信息报道:今年以来,共查处了7艘违法使用超标燃油船舶,罚款总金额29万元。
海事局的一般做法是,对到港船舶,检查燃油供应单证、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油样,然后现场取样,使用快检设备开展船用燃油初步检测,如果显示超标,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一步确认。然后,如果再次确认超标,就会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无过错免责
从道理上讲,法律不能去惩罚一个没有过错的人,因为法律是理性的,如果当事人无过错,那么通过处罚来教育当事人、引导社会发展的目的则荡然无存。
202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修订增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正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彰显了行政处罚由客观归责转向主观归责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的进步。
新《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海事行政处罚大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看违法结果不问主观因素,这样的处罚难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疑惑和不满。
三、船员朋友的对策
1.需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行为人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证明标准要达到“足以”的程度。
有的观点认为,船舶经营人有义务保证所使用的燃油含硫量未超标,但是经营人在加油之后未将油品进行检测,才造成船舶燃油超标,因此船舶经营人也是有过错的。本人认为,除非船舶经营人主动承认,否则认定船舶经营人对燃油含硫量负有检测义务缺乏理论基础。
2.船长要提供以下证据
油类记录簿(保证正确记载),加油单据,燃油质量单,轮机日志、航海日志(正确记载),燃油转换记录(如有)。当然了,是否可以处罚,最终决定权在海事部门,我也只是提供一些应对策略,至于管不管用,那就不是小编能控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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