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保卫战”已经打了好几年了,船舶使用“超标燃油”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但海事部门的燃油检测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于是经常有被查处“使用超标燃油”的船老大叫冤:为什么不从源头抓起,为什么不去处罚售卖超标燃油的商家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每个行政执法单位都有自己的事权,不能越权,就像公路交警不能跑到水上来执法一样,海事部门只能对属于海事职责的事项进行执法,至于加油站售卖的燃油是否合格,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范畴,海事部门不能越俎代庖。
那海事部门到底能对哪些事项进行执法呢?根据规定,这是每个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对外公布的内容,大家可以在各级海事局的网站上查询,比如下图是中国海事局的《权责清单》,网址:
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articleId=FE1F5483-75C7-4CCF-AE3A-95ADBD42FC2D
根据这个《权责清单》,“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是海事部门的职责,属于“行政检查”项目。如下图:
下图是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的“行政检查”清单,可以看到,成品油的经营资质和商品质量都该它管,网址:
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msy.html?department=11420100MB15525604
啰嗦了这么多,因“使用超标燃油”被海事部门处罚的船老大觉得委屈,咋办呢?可以找加油站索赔吗?
这里要分几种情况细说——
1.船舶、船员去加油站买油;
2.船公司直接与加油站签约、定期结帐,船员只经手加油;
3.买方(船公司、船舶、船员)没有主观过错;
4.买方(船公司、船舶、船员)贪图便宜,有购买劣质(廉价)油的故意。
1.船舶、船员去加油站买油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此,船公司(买家)因加油站(卖家)的燃油质量问题被海事部门处罚后,可以要求加油站(卖家)进行赔偿,卖家拒绝赔偿的,可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2.船公司直接与加油站签约、定期结帐,船员只经手加油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617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由于“使用超标燃油”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船公司,而船公司(买家)和加油站(卖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船公司(买家)除了能向第1点那样起诉加油站(卖家)侵权外,还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侵权诉讼的适用对象很广,但违约诉讼对买家的要求更宽松,即使海事部门对船公司(买家)实施“首违不罚”,船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船公司依然可以起诉加油站(卖家)违约。
第1点为什么不能按“合同违约”起诉?因为买油的是船员,被海事部门处罚的是船公司,船公司跟卖家之间并没有形成买卖合同。
3.买方(船公司、船舶、船员)没有主观过错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买方(船公司、船舶、船员)能提供票据、支付记录证明所购买燃油的价格并非明显低于市场价,甚至能提供加油时在加油站拍摄、复印的产品检验报告,那么可以证明买方没有主观过错,这种情况应不予处罚,如果已经被处罚了,既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也可以按照前面第1、2点那样要求卖家赔偿。
4.买方(船公司、船舶、船员)贪图便宜,有购买劣质(廉价)油的故意
解析:这种情况俗称“知假买假”。对于“知假买假”,最高法曾有表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的,仍然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卖家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除了食品、药品外,其他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能向卖家索赔则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买方(船公司、船舶、船员)如果明知卖方(加油站)的油来路不明而购买,被查出燃油质量问题被处罚时,将没有甩锅的对象。比如下面这个案子:
通过油罐车而不是正规加油站加油,且无法提供任何加油凭证,事后也没有补充提供,很明显是故意购买来路不明的燃油。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