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和救生艇操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救生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和救生艇操作,保证所有救生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正确操作救生艇。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船舶救生设备的检查
船舶救生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项目详见附录一《船舶救生设备检查表》;在进行每周检查中,检查报告由大副记入《航海日志》和《船舶救生设备检查表》并明确检查项目。在进行月度检查时,船上除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的位置移出,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和《船舶救生设备检查表》。
4 船舶救生设备的保养和检修
船舶必须按附录二《船舶救生设备保养、检修表》的内容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由大副将检验和维护保养等内容记录在《月度维护和预防检修项目执行情况表》上。
5 船舶救生设备的润滑
船舶必须按附录三《船舶救生设备润滑要求》的内容,对需要润滑的地方进行标识,并对标识点进行定期润滑。
6 可替换部件
电池、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救生索、吊艇索、救生圈、救生衣、抛绳器、救生艇属具和备品、手提灭火器等。
7 备件来源一览表
由三副负责登记后备忘,详见附录四《救生设备来源、备品登记表》
8 救生艇安全操作须知
8.1 除演习操作及应急救助外,不得随意使用救生艇。放艇须经船长同意。港内放艇,事先还应得到当地海事机关批准;
8.2 除“货船应变部署表”规定外,操艇人员由船长决定,非机动艇不少于7人,机动艇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驾驶员(或持证艇员)1人,轮机员1人,水手2人,机匠1人,由驾驶员(或持证艇员)担任艇长并指派同艇人员中受过训练的人作副指挥,艇长携带手提对讲机与船舶保持联系。所有乘员必须穿救生衣,听从艇长指挥;
8.3 收放艇由大副或水手长负责指挥和进行预检,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
8.3.1 放艇前,应检查、配齐艇内属具及备品,机动艇尤应检查储油是否充足,并须发动机器一次。吊艇机械应进行运转试验,制动器应完好。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绳及吊艇钩等均应检查确认无损,艇底塞塞妥,首尾缆备好;
8.3.2 大副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经认可后才能放艇。放艇前,应确认艇下船旁附近无障碍物;
8.3.3 航行中船长应掌握放艇时机,一定要在船速小于5节时,才能下令放艇入水。一般情况下,应在船舶下风处放艇。在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本船碰撞。解脱吊艇钩时,尽可能动作协调,做到前后同时脱钩。对吊艇索及其滑车,事先应用绳索套住,脱钩后,及时拉紧,防止滑车晃荡伤人。
8.4 大副必须根据本船吊艇架及动力装置的具体情况,制订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由船长批准后执行;
8.5 救生艇在行驶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本船值班人员应加强嘹望和联系,注意救生艇动态。救生艇返回本船后应立即吊起收妥,打开艇底塞放尽积水,冬季时三管轮要放尽艇机冷却水,以防冻裂;
8.6 使用救生艇,应将使用原因及时间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8.7 救生艇起落区域应设有应急照明,并在其照明下容易看清和使用符合SOLAS建议的符号;
8.8 2006年3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应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8.9 2006年3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应设有便于登入救生艇、可吊筏和救生筏的登乘装置,使乘员从存放处直接登乘降落或从某一登乘甲板登乘降落。
8.10 “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应张挂在每个起落架附近。
9 记录与归档
《船舶救生设备检查表》船舶存档,保存三年
《船舶救生设备保养、检修表》船舶存档,保存三年
《救生设备来源、备品登记表》船舶存档,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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