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锚泊是船舶运营中一种常见的状态。锚泊中的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时是否要承担碰撞责任?本文基于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理解和航海实践,分析锚泊船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及锚泊船在避碰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进而提出锚泊船不应承担碰撞责任的条件。
一、引言
在航船与锚泊船的碰撞事故时有发生,通常认为锚泊船在锚泊状态下不应该承担碰撞责任。但在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对碰撞责任认定时,有时却判定锚泊船承担一定比例的碰撞责任。本文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以下简称《避碰规则》) 的相关规定,分析锚泊船避免碰撞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几点看法。
二、锚泊船
《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对“在航 ( Underway )”给出如下定义:“在航一词,是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根据这一定义,《避碰规则》将船舶状态分为四种,即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
锚泊船通常是指使用锚和锚链将船舶限制在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当船舶在操纵过程中抛锚协助掉头等操作时,甚至由于锚没有抓牢海底而走锚时,不属于锚泊而均属于在航。作为在航船舶,则应该承担《避碰规则》赋予在航船舶的避碰责任和义务。
三、船舶在锚泊时的通常做法
1.锚泊地点选择
当船舶决定抛锚时,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锚泊地点。有很多因素决定锚泊地点的选择,从防止发生碰撞事故角度出发:第一,锚泊地点应该在锚地区域之内;第二,如果不能在锚地内抛锚,应该选择避开航路、航道、交通密集区等水域。
2.遵守《避碰规则》相关要求
《避碰规则》对锚泊船提出的要求是明确具体的,主要包括《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中的有关规定。锚泊船必须按照《避碰规则》的这些要求,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正确运用声响和灯光信号。
3.锚泊时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STCW公约第VIII章值班第二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以下简称《值班规则》) 第12条,都对船舶值班 ( 包括锚泊值班 ) 做了明确规定。
锚泊时,船长应该根据船舶的装载情况、船舶所处的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等做出恰当的值班安排,这种安排对船舶安全是适当的、有效的。
STCW规则第A-VIII/2节“船在锚泊”中规定“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情况下也应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并要求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从10个方面履行值班职责。《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对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做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从12个方面对值班驾驶员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归纳分析STCW公约和《值班规则》中对锚泊值班人员职责的规定,主要分为掌握本船的状态、观测他船的动态、了解环境情况和防止污染四大方面。这些规定既是制度性的规定,也是海员的通常做法,为保证锚泊船锚泊安全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指导。违反这些规定或者在值班中有过失,将受到处罚。
在锚泊船保持瞭望方面,STCW公约要求“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值班规则》要求“保持正规的瞭望”。保持正规的瞭望,主要任务是掌握本船状态、观测他船动态、了解环境情况和防止船舶污染,当然也包括防止碰撞事故发生。综观STCW公约“航行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值班规则》第三章“驾驶值班”的有关要求,显然,锚泊值班与航行值班在“瞭望”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值班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等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航行值班中,瞭望的主要任务是: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及时发现沉船残骸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四、锚泊船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
锚泊船发生碰撞事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锚泊船之间发生碰撞事故,这是由于风流等外界因素影响,锚泊船本身锚泊方式与环境条件不适应等情况,导致锚泊船走锚并与其他锚泊船发生碰撞;二是在航船舶碰撞锚泊船。
锚泊船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1 ) 锚泊船走锚与另一艘锚泊船发生碰撞;
( 2 ) 船舶驶入、驶离锚地时,由于其操纵船舶过程中的失误导致与锚泊船发生碰撞;
( 3 ) 锚泊船未能在规定的锚泊区域锚泊,致使在航船不能正确判断局面和形势,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 4 ) 锚泊船未能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或者鸣放声号,致使在航船未能及时发现锚泊船或者正确判断其动态,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五、锚泊船避免碰撞的责任和义务
1.《避碰规则》对锚泊船的要求
如前所述,《避碰规则》对锚泊船的要求,只有在相应时刻显示号灯和号型、使用声响和灯光信号的规定,并没有赋予锚泊船在避免碰撞行动方面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在解读《避碰规则》时,有的文章从防止船舶碰撞的角度出发,对锚泊船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不可能完成”的要求。锚泊船由于其特定的状态和环境,在避免碰撞的行动中能做些什么呢?对于锚泊船,首先如何判断存在碰撞危险?在航船进出锚地,都是在机动操纵船舶,其航向、速度、相对于锚泊船的方位和距离随时都在变化,对于锚泊船来说很难判断何时真正形成碰撞危险。当能够判定存在碰撞危险之后,锚泊船能采取什么行动呢?一般情况下,在航船碰撞锚泊船是在很短时间内发生的,对于锚泊船来讲,采取备车、动车、松锚链改变船舶位置的措施避免碰撞或者减少碰撞损失,只是理论上、想象中存在的可能性,试想锚泊船启动备车程序到可以动车需要多少时间?这个时间之内采取行动能否避免碰撞?采取送出锚链改变位置,有多少锚链长度可以送出?当时风流条件下送出锚链后能否改变船舶位置?怎么可能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显然,要求锚泊船采取这些行动既不现实其也基本上做不到,只能导致船员在锚泊时如坐针毡、无所适从。
2.锚泊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锚泊船既不是“静止”的物体,也不是处在对水移动的“在航”状态。不能简单地用《避碰规则》的“责任”条款赋予锚泊船避碰的责任,不能用“驾驶和航行规则”中的规定衡量锚泊船的对与错,当然也不能简单地给出锚泊船在碰撞事故中免责的结论。
一旦在航船与锚泊船的碰撞事故发生,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锚泊船所在位置是否在划定的锚地范围之内;锚泊船是否处于锚泊状态;锚泊船是否正确地显示了号灯、号型,是否使用了相应的声响和灯光信号;锚泊船是否安排了适当和有效的值班;按照良好船艺和海员通常做法是否对当时特殊情况采取了应有的戒备措施;在航船操纵船舶的意图;在航船采取的航行方法;在航船采取的避碰行动。
通过对事故发生经过、碰撞原因的分析,根据锚泊船的上述相应情况,即可做出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通常情况下,锚泊船如果符合《避碰规则》的定义,锚泊在锚地区域之内,显示了相应的号灯或号型,使用了相应的声响和灯光信号,安排了适当和有效的值班,保持了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应有的戒备,即便在值班中存在些问题,但不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些问题与碰撞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碰撞责任,也即在航船应该承担碰撞锚泊船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结束语
本文提出了锚泊船在一定条件下不应承担碰撞责任的观点,即,只要锚泊船遵守了《避碰规则》的规定、锚泊符合海员的通常做法,则不应承担碰撞责任。《避碰规则》在防止海上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和判明事故责任中发挥重要的原则性和指导性作用的同时,其本身也在航海实践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在航海实践中,解释和运用《避碰规则》应更加准确、更加有效。船舶在海上会遇形势千变万化,锚泊船碰撞事故也屡有发生。过度解读《避碰规则》不利于海上安全,有可能导致不协调的避碰行动;过度解释和运用《避碰规则》判定锚泊船的碰撞责任,将导致责任认定时不合情、不合理的情况发生,有失公允、公正,也背离《避碰规则》的核心原则。
作者简介:
孙立成,船长、教授、博士,中国船级社原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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