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船友留言,谈到其船被检查和滞留的经过,更加感觉到船检在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时,没有尽到责任,加强对船检机构检船质量的监督十分必要。本文谈两个问题:一是,该船检查和被滞留缺陷;二是,海事部门对船检质量监督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具体缺陷情况
船舶概况:散货船,河船。2015年建造,功率1885,总吨5820,船长104米。在检查中被发现缺陷18项,其中涉及滞留缺陷6项!滞留缺陷是:
①后桅横梁间距不满足1.5米要求;
②机舱后壁有一个人员通过的开口,不满足水密要求;
③一楼客厅与船方通过玻璃门相同,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④全船所有救生圈都不是船检认可的型式;
⑤船上没有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检验报告;
⑥机舱一个日用油轨速闭阀卡死。
其他缺陷就不列举了。从上边滞留缺陷可以看出,第①-⑤都是船检机构在年度检验或者中间检验时,应当实地查验的。但是,由于船检的不作为,造成该船被滞留。
二、关于对船检机构的监督的相关规定
1.《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年修订)》有关船舶安检中发现缺陷的处理:
第六条 一般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一)在检验中,未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出现漏审、漏检,错审、错检等问题;(二)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四)因检验原因导致证书与实船不符或证书上出现原则错误;(五)执行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用产品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格;
第七条 严重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一)因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第十一条 对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一)警告;(二)暂停检验资格;(三)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2.《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有关船舶安检中发现缺陷的处理: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接到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来函单位确认收悉,同时抄报中国海事局。对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列明的相关缺陷,应视具体情况对该船的检验质量开展调查,并视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对决定不进行调查的,应在回复来函单位的确认收悉函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一)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或监督管理规定;
(二)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
(三)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
(四)船舶配备使用的主要产品和机械设备并非为符合要求的船用产品;
(五)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
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海法〔2020〕84号)
16.强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加强船舶检验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履职。构建船舶检验机构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建立船舶检验机构约谈制度。
17.强化船舶检验质量监督。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健全船舶检验现场监督机制。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处理的闭环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检验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
18.落实船舶安全质量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要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推动造船及相关企业落实船舶安全质量责任制,强化造船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船舶检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将船舶设计、修造、航运、检修检测等相关船舶检验服务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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