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定义
A 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①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② 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 的内燃机;
③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④ 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机器处所:系指一切A 类机器处所和一切其他具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
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亦称为消防控制站。(3)对客船,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配备的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船上人员集合在指定的集合站,从开始登乘救生艇、筏和/或从海上撤离系统撤离起30min 内,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降落水面。
水灭火系统
每艘船舶应设有符合要求的水灭火系统。
消防泵的排量:
(1) 所需的所有消防泵,应能按规定的压力供给消防用水:
① 在客船上,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各舱底泵用作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2/3;
② 在货船上,除应急泵外,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该船每一独立舱底泵用作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4/3,但各消防泵总量不必超过180m3/h。
(2) 所需的每一消防泵(客船和货船所需的应急泵除外),其排量应不少于所需总排量的80%除以所需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5m3/h,并且每台这样的消防泵至少应能维持
两股所需的水柱。这种消防泵应能按所需的条件向消防总管系统供水。500 总吨以下的各类船舶,消防泵的排量至少应为15m3/h。
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
(1) 所有船舶应按下述要求设置消防泵数量如下:
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的 …………………至少3 台独立驱动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 总吨的………至少2 台独立驱动
小于500 总吨的………………………至少1 台(泵可由主机带动)
对于货船:
2000 总吨及以上的 ………………至少2 台独立驱动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的…至少2 台动力泵,其中1 台
应为独立驱动
小于500 总吨的……至少1 台(泵可由主机带动,倘仅在港口航行,可设手摇泵)
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动力源的布置
① 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当任何一舱失火时不使所有的消防泵同时失去作用;
②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任何一舱失火会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则应有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动力操纵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设施,该泵应能供给2 股水柱。该泵及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本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5m3/h;
(b) 当应急消防泵按上述(a)要求的水量排出时,在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所规定的最低压力;
(c) 作为应急消防泵驱动动力的柴油机,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倘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气温时,则应考虑到加热装置的储备和维修,并取得认可,以确保随时起动。
倘若人工起动不可行,则允许采用其他起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的动力源起动6 次,并在前10min 内至少起动2 次;
(d) 燃油供给柜所存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h,在主机舱以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h;
③ 小于1000 总吨的客船和小于2000 总吨但大于500 总吨的货船,若任一舱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均失去作用,则应有供给消防用水的替代措施。该替代措施应是1 台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动力操纵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和通海连接件应布置在机器处所以外。其排量对客船至少为25m3/h,对货船至少为15m3/h,且均应保持0.25N/mm2 的压力。
④ 对500 总吨以下的客船,除需满足1.3.3(1)的要求配备1 台消防泵外,还应设1 台移动式的应急消防泵。该泵应设置在机器处所以外的处所,其排量至少为15m3/h,且保持0.25N/mm2 的压力。
⑤ 在货船机器处所内设置其他的泵,如总用泵、压载泵和舱底泵等,
所要求的排量和压力,其布置应确保在这些泵中至少有1 台向消防总管供水。
为随时获得供水,应布置成:
① 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能从内部位置任何消火栓上立即获得1 股有效的水柱,并保证由1 台所要求的自动起动的消防泵持续出水。小于1000 总吨的客船,应至少设1 台由驾驶室遥控启动的消防泵。如果消防泵的海底阀不能在遥控启动的位置打开,海底阀应保持在常开的位置;
②在客船上,如设有周期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则应有设施以使这些处所的水灭火系统达到相当于通常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要求;
③在周期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或仅需1 人值班的货船上,应能立即从消防总管系统在适当压力下供水,这可由驾驶室和消防控制站(如设有)遥控起动1 台具有遥控起动的主消防泵或由主消防泵之一对消防总管系统给予固定增压,但对16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如机器处所人口的布置致使此项要求没有必要时,经同意可以免除。
(5) 如消防泵的压力可能超过消防水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设计压力,则应在全部消防泵上装设安全阀。这些阀的安装和调节,应能防止消防总管系统内任何部分发生超压;
(6) 在液货船上,应在船舶尾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和在液货舱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 的消防总管上设置隔离阀,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
(1)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至少能有2 股不是由同一消火栓射出的水柱,其中1 股仅用1根消防水带射至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经常到达的任何部分,以及空舱时的任何装货处所、任何滚装装货处所或任何特种处所。对后一情况,2 股水柱中每股应用1 根消防水带即能射至该处所的任何部位。此外,这些消火栓应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入口处;
(2)客船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当主竖区舱壁上的所有水密门和门均关闭时,消火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要求;
(3)在客船上,如从相邻的轴隧至A 类机器处所的下层位置设有出入口,则应在机器处所出入口之外但在其附近设置2 支消火栓。如其他处所设有上述出入口,则应在那些处所中的一处处所靠近A 类机器处所出入口之处设置2 支消火栓。若轴隧或相邻处所不属于脱险通道部分,则不必考虑上述措施。
消防管及消火栓:
(1) 在热作用下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有充分的保护,否则不得用作消防总管和消火栓。消防管及消火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消防管及消火栓的布置应防止可能的冰冻。在可能装运甲板货物的船上,消火栓的位置应随时易于接近,消防管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被甲板货物所损坏。
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枪应能完全互换使用,否则船上每一消火栓应备有1 根消防水带和1 支水枪;
(2) 每支消火栓应设有1 只阀和接口,以便在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
(3) 在机器处所内设有l 台或数台消防泵时,应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安全的位置装设隔离阀,使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能与机器处所外的消防总管隔断,但对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可不要求。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的所有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置于该机器处所外的1 台消防泵或1台应急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排出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但如果无法安排管路布置在机器处所之外,若对该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与应急消防泵在同一舱室,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阀箱,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出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但应由坚固的钢质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 – 60”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实的壁厚,无论如何不得小于11 mm,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消防水带
(1) 消防水带应由经认可的不腐蚀材料制成。消防水带应具有足够的长度,使射出l 股水柱至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一处所。每根消防水带应配有1 支水枪和必需的接头。所规定的每根消防水带应与其必要的配件及工具一起,存放在其供水消火栓或接头附近的明显部位,以备随时取用。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m,但可以允许机器处所不超过15m,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不超过20m,最大型宽超过30m 船舶的开敞甲板不超过25m;
(2) 船舶所备消防水带的数量和内径应取得同意;
(3) 在客船上,本条所要求的每支消火栓应至少备有1 根消防水带,这些消防水带仅供灭火或在消防训练和检验时试验灭火设备使用;
(4)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 船长设1 根,备用1 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 根。此数目不包括任何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消防水带。考虑到船舶类型和该船所从事的贸易性质,可以增加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以保证能随时获得足够数目的消防水带。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 总吨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至少3 根。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至少1 根。水枪
(1)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mm、16mm 和19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经同意,可准许使用较大直径的水枪;
(2)在起居和服务处所内,不必使用大于12mm 的水枪;
(3)在机器处所和各外部处所,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应急消防泵除外)在本各条有关消火栓维持最低压力的规定下,从2 股水柱上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喷嘴直径大于19mm 的水枪;
(4)所有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
国际通岸接头
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如下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
(1)应备有使国际通岸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MPa 工作压力。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联接器。国际通岸接头应与能承受1.0MPa 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1 只,及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 的螺栓4 只和垫圈8 只,存于船上。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般要求:
(1)不准使用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会发出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以危害人身的灭火剂;
(2)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
控制阀的开启与灭火剂的施放控制应分开。应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应予盲断;
(3)灭火剂分配管路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保证灭火剂均匀分布;
(4)应设有设施,用以关闭可能使空气进入或气体从被保护处所泄出的所有开口;
(5)在任何处所中,空气瓶内含有的自由空气量如因失火释放在该处所内将会严重影响固定
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可要求额外增加灭火剂数量;
(6)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液货船的货泵舱,其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若为气动,则供应的空气应为干燥和清洁的;
若为电动,则应布置在货泵舱外面,除非使用的是认可的本质安全型的声响报警装置;
(7)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能易于接近和操纵简便,且应成组地安装于尽可能少的处所。该处所应有足够的照明,除主照明以外,还应设有应急照明。其所在的位置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处所应备有指导该系统操纵的说明书;
(8)不允许采用自动释放灭火剂的装置;
(9)若要求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处或几处处所,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大于被保护的任一处所所需的最大数量;
(10)储存蒸汽以外的灭火剂所需的受压容器,应按下述(13)的要求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11)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
(12)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受压部件的设计,应按经同意的规范或标准进行,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度;
(13)当灭火剂储存在被保护处所外面时,则应储存在首部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作它用。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最好能从开敞甲板进入,并应独立于被保护处所。如果不能从开敞甲板进入,则位于甲板以下储存处所的位置不得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出。对于位于甲板下或未设置在从开敞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还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用于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6 次的能力。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并在这种储存室和毗连围闭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装置,均应为气密。
(14)船上应适当存有符合要求的备件。
二氧化碳(CO2)系统
(1)对装货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应能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货舱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2)机器处所应备有足够的二氧化碳量,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
②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35%。
小于2000 总吨的货船,可分别减至35%与30%;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安全隔开,应视作一个处所;
(3)对液货船的货泵舱,所备此种气体的数量应能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货泵舱总容积(包括舱棚容积)45%的自由气体;
(4)对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数量应能使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此种最大的能够密封的装货处所总容积的45%;
(5)对滚装船的围闭装货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数量应能使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最大处所总容积的45%;
(6)这里所指的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每lkg相当于0.56m3 计算;
(7)机器处所的固定管系应能使85%的气体在2min 内注入该处所;
(8) 二氧化碳系统的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应配置2 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
(9) 二氧化碳容器:
①二氧化碳容器应为无缝钢瓶,其水压试验压力为24.5MPa。每一钢瓶均应具有合格证件。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明以下各项: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
②容器本体与“二氧化碳(或CO2)”字样应漆以有醒目区别的不同颜色,建议容器本体可采用红色,字样采用黄色,印记处采用白色,以方便检查;
③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
④瓶头阀应装1 根直径为10~12mm 且尾部为斜切口的钢质或铜质管,该管应伸至接近容器底部;
⑤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经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 时自行破裂。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的灭火剂应由管路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大气中。如CO2 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45℃(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免设上述排气管。采用其他安全装置时,也应满足这一要求;
⑥瓶头阀应由锻造青铜、不锈钢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
⑦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如由人力直接开启施放装置,则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 瓶。
(10) 二氧化碳管路:
①每只二氧化碳瓶的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
②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量程为0~24.5MPa 的压力表;
③二氧化碳管路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并应避免通过服务处所,如无法避免,则通过服务处所的管子不得有可拆接头;
④通往A 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二氧化碳管应有足够的尺寸和喷嘴数量,以使上述处所所需二氧化碳量的85%能在2min 内喷人被保护处所;
⑤通往上述④所述处所的二氧化碳管的直径,应根据预计输送的二氧化碳数量来决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
① 瓶头阀,应经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4.5MPa。安全膜片应抽样10%按
要求进行爆破试验;
② 二氧化碳瓶与瓶头阀装妥后,应在车间内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该瓶的设计压力;
③ 二氧化碳系统的管子及阀件,应经液压试验。分配阀箱及控制阀的液压试验压力至少为11.8MPa。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其试验压力至少为11.8MPa。自分配阀箱至喷头间的管段,其试验压力为1MPa。上述液压试验可在车间内进行。液压试验完毕后,所有管路应在船上以压缩空气进行压力不小于0.69MPa 的气密试验。试验时,各二氧化碳管排出口应密闭,以检查各接头的密性;
④ 完工后,二氧化碳系统应进行气体压力不少于2.47MPa 的功能试验,以检查二氧化碳施放机构动作及管路畅通性是否正常。
灭火器
型式和设计
(1) 所有灭火器(包括备用灭火器)应为认可的型式和设计。用于灭火器的灭火剂(包括备用灭火剂)应经认可;
(2) 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5kg 的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9L 的容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kg,且它们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9L 液体灭火器等效;
(3) 灭火器的等效性应经确认。
灭火器中的灭火剂,如果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毒气足以损害人身的,不准使用。
灭火器的布置
(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型式合适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 具手提式灭火器;
(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 具存放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
(3) 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它内设船舶安全所必要的电器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它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4) 为了便于使用,灭火器应布置于易于看到并能在失火时迅速和容易到达的位置。灭火器的可用性应不会受到天气、震动或其它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备用灭火剂
(1) 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 具灭火器的100%和剩下其它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 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本章1.5.4(1)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能力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1 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支管,连同1 只至少能盛20 l 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1 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
(2)泡沫枪/支管及吸入器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失火的有效泡沫,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l/min。
(3)应采用经认可的泡沫溶液(。
(4)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值和排放时间与上述(3)所确定值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
(1)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 类机器处所,应设下列要求中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① 符合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
② 符合规定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③ 符合定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在每种情况下,若机舱和锅炉舱没有完全分隔,或燃油能从锅炉舱流人机舱,则机舱和锅炉舱应作为一个舱室看待;
(2)每一锅炉舱内至少应设1 套符合本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对载客少于100人的客船,此要求可以免除;
(3)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泡沫型手提式灭火器2 具或等效设备。在每一锅炉舱内应设置经认可的容量至少为135L 的大型灭火器1 具。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于货船上蒸发量小于175kW(250kg/h)的生活用锅炉,可适当放宽要求;
(4)每一生火处所应设有消防容器1 只,容器的容量应不小于0.28m3,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认可的干燥物,此项设备也可由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
(1)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2)符合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至少设有1 套。对载客少于100 人的客船,此要求可以免除;
(3)在每一此类处所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每只容量至少为45L 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以便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燃油或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分。对载客少于100 人的客船,可只设1 套;
(4)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布置应使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1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每一该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器2 具。对于货船的较小处所,经同意可适当放宽此要求。
在客船上,每一A 类机器处所至少应设有2 支适宜的水雾枪。
水雾枪可为一“L”形金属管组成,其长肢长约2m,能与消防水带连接,其短肢长约250mm,装有1 只固定水雾喷嘴或能接上1 只水雾喷嘴。
汽轮机处所(用于主推进或其他),如其总输出功率不少于375kW,应设有下列装置:
(1)每只容量至少45L 的经认可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压力滑油系统的任何部分,射到汽轮机或其他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的封闭罩壳以及其他失火危险的任何部分。如果该类处所能由符合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等效保护,则可免设所要求的灭火器;
(2)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枪或等效设备,其布置应使该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1 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l0m,且每一该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器2 具,但若已符合规定,则可免设所要求的灭火器;
(3) 如为周期无人值班的处所,则应设有所要求的固定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载客少于500 人且小于500 总吨的Ⅱ级客船和小于500 总吨的液货船:
(1) 机炉舱可仅设水灭火系统;
(2) 机炉舱应配备如下的灭火器:
①符合规定的45L 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1 具,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有失火危险的部位;
②消防容器1 只,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认可的干燥物,此项设备也可由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来代替。
(3)如为周期无人值班的处所,则应设有本章1.6.1(1)所要求的固定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小于1000 总吨的货船:
(1)机炉舱可仅设水灭火系统;
(2)机炉舱应配备如下的灭火器:
① 符合规定的45L 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1 具,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有失火危险的部位。对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此项要求可用2 具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来代替;
② 消防容器1 只,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认可的干燥物,此项设备也可由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来代替。
其他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有失火危险的任何其他机器处所,应在该处所内或相邻处所设置足够数量的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设备。
载客少于500 人且小于500 总吨的Ⅲ级客船,其机器处所应至少配置3 具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
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一般要求:
(1) 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能有效地熄灭油类火灾;
(2) 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该水泵不应是有关水灭火系统中所规定的消防泵,消防泵可以与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相接通而作为备用泵,但必须设单向阀,以防止水回流到主消防管路;
(3) 被保护处所所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备有认可型的水雾喷嘴;
(4) 该系统可以分成若干区域,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作,且不致因被保护处所失火而被立即切断;
(5) 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免喷嘴被水中的杂质或管路、喷嘴、阀门和水泵的锈蚀所堵塞,该管系应为内外镀锌的钢管。
(6) 系统的管路应在车间以1.5 倍设计压力作液压试验,在船上装妥后应进行水雾喷射试验。
机器处所固定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固定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该系统应保持所需要的压力,并在该系统压力降低时,供水泵能立即自动向系统供水;
(2) 在污水沟、舱柜顶部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他处所,以及在机器处所内其他具有特殊失火危险处的上方,均应设置喷嘴;
(3) 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区段以所需的压力供水,水泵及其控制设备应装于被保护处所之外,且不致因水雾灭火系统所保护的处所失火而使该系统失去作用;
(4) 水泵可由独立的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该机器的空气供给。水泵如由应急发电机供给动力,则该发电机的布置应在主动力损坏时能自动起动,以使水泵立刻获得动力;
(5) 喷嘴的数目和布置应保持适当间隔,且应保证至少以5 L/min·m2 的水量,在被其保护的处所作有效而均匀的洒布。如认为需要,可要求适当增加出水率;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一般要求:
(1)任何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进入工作,而不需依靠船员的操作。该系统应为湿管式,如认为是必要的预防措施,经同意,则对小的暴露管段可采用干管式。该系统的任何部位,如在使用中可能遭受冰冻,应有适宜的防冻措施。该系统应保持必需的压力,且应按上述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施;
(2)每一喷水器分区应有声光信号报警设施,当任一喷水器动作时,能在一个或数个指示装置上自动发出信号。这种报警系统应能显示出该系统本身发生的任何故障:
① 在客船上,该类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任一处所发生的任何火灾征兆及其位置,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主消防控制站内,该处所应配备一定的人员或设备,以保证该系统发出的任何报警可立即被负责船员收到;
② 在货船上,该类装置应能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分区内业已发生火灾征兆,并应集中于驾驶室内,而且,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应位于驾驶室以外的位置,以保证火灾信号可立即被船员收到。
(3)喷水系统和船上消防总管应有连接,在连接处应设有1 只可锁闭的截止止回阀,以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倒流至消防总管。
喷水器
(1)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分区,每一分区的喷水器不应多于200 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多于两层甲板,且只能布置在一个主竖区范围内。但不得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经同意可以允许一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其布置范围超过一个主竖区;
(2)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1 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喷水器分区的这种截止阀应易于到达,其位置应有清楚的固定标志,并应有措施以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此截止阀;
(3)在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设有指示该系统压力的仪表;
(4)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动作温度应为68~79%,但像干燥室等可能发生较高环境温度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大于舱室顶部温度加30℃;
(5)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图或表,表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区段位置,并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6)喷水器应设于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 L/min·m2 的平均出水量。但是,只要其效能不低于上述的要求,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出水量的喷水器。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一般要求:
(1) 任何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都能立即动作;
(2) 应对操纵系统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作适当的监测。故障的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火灾信号有区别;
(3) 供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电气设备使用的电源应不少于2 套,其中1 套应为应急电源。
为此,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自动探火系统的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4) 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被分成若干分区。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如在2min 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 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无须作为探测系统总体的组成部分;
(5)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主防火控制站内;
(6) 指示装置至少应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在航行中或在港内任何时候都能容易到达的地点,但船舶处于非营运状态时除外。
如控制板位于主防火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装在驾驶室内;
(7) 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表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8) 如探火系统不具备遥控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的功能,一般不允许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一个分区超过一层甲板,但包括围闭梯道的区域除外。为了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内包括的围闭处所的数量限额应取得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分区内多于50 个围闭处所。如探火系统配有能遥控和单个识别的探测器,则探测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且所服务的围闭处所数目不受限制;
(9) 对于客船,如探火系统不能遥控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船舶防火并不因此而减弱,可以允许这种分区的探测器服务于船舶的左、右两舷和多于一层甲板。对于装有能逐一识别的探测器的客船,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可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两舷和几层甲板,但不得超过一个主竖区;
(10) 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分区,不得将A 类机器处所包括在内;
(11) 探测器应根据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任何这些组合因素而动作。可采用根据其他因素而动作并显示出早期火灾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不应低于上述那些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只能用作烟或热探测器的额外探测器;
(12) 应提供适当的指导性说明书以及用于试验和维修的备件;
(13) 应定期试验探测系统的功能,以保持其应有的功能要求。试验方法是用某种设备产生按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烟,或具有适当密度范围或颗粒大小的悬浮微粒,或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所有探测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它们在进行正确动作的试验后,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无须更换任何部件;
(14) 除了可以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和类似功能外,自动探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5) 新安装的具有区域编制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①失火时,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得超过1 处;
②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整个回路的失效;
③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故障事件(电气的、电子的、信息的)后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④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
安装要求:
(1) 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1 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的手动报警按钮应设在便于人员到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分与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2) 起居处所内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应安装感烟探测器。应考虑在通风管道内安装特殊用途的感烟探测器;
(3) 如要求在上述(2)规定以外的其他处所安装一个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则在每一该类处所内应至少安装一个符合规定的探测器;
(4) 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能取得最佳功能。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为0.5m;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对于2010 年9 月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11年9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本条要求。通风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 的短节导管,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1)这些导管是用经同意的具有低着火危险的材料制成;(2)这些导管只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3)沿着导管量起,这些导管的敷设位置离开A 级分隔或B 级分隔(包括B 级连续天花板)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净截面积超过0.02m2 的通风导管,若通过A 级舱壁或甲板时,除非通过舱壁或甲板的导管在通过甲板或舱壁处为钢质,否则应装有钢质套管。这里的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质套管的壁厚至少为3mm,长度至少为900mm。当通过舱壁时,该长度最好分成在舱壁的两侧各为450mm。通风导管或装在这些导管上的套管应具有耐火隔热物,该隔热物应至少同导管通过的舱壁或甲板的耐火完整性一样。经同意,也可以设有等效的贯穿保护;(2)净横截面积超过0.075m2 的导管,除应符合上述(1)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挡火闸。挡火闸应能自动操纵,也应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上应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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