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AMODO CADIZ”轮的触礁事故在欧洲引起极大震动,由此促成了著名的巴黎谅解备忘录(PARIS MOU)于 1982 年在巴黎签署并生效。由于巴黎备忘录在防止和减少低标准船方面显得十分有效,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91 年召开的第 17 次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全球各地区以巴黎备忘录为榜样,建立类似的PSC(PORT STATE CONTROL)备忘录组织,共同建立全球网络联系。随后,拉丁美洲 PSC 合作协议、亚太地区 PSC 备忘录、加勒比 PSC 备忘录、东南地中海 PSC 协议预备会等组织相继成立并相互建立关系。
港口国检查的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减少直至消灭低标准船。若检查结果认定被查船舶为低标准船,则该船舶可能被滞留直至有关缺陷获得消除。
一;低标准船的判定
如果船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缺陷时,可被认作低标准船:
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
设备或布置不符合公约相关规定;
船舶或其设备由于例如维护不良等而造成显著损坏;
操作水平不适当,或船员对主要操作程序不熟悉;
船舶配员不足或船员证书不齐全。
二;可导致滞留的船舶缺陷
2.1. 有关 SOLAS 公约方面
缺乏公约要求的相关证书;
主推进设备、电站及其它主要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机舱不清洁,舱底污水井有过量污油水、高温管路(包括机舱排烟管)绝热材料被油污染、舱底水泵系不能正常工作;
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应急蓄电池、应急开关等不能正常工作;
救生设备及物品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失效等;
操舵装置及应急操舵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探火、火警、消防设备、固定灭火装置、通风阀件、挡火板、快速关闭装置等缺乏或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油船货舱甲板区域防火保护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号灯、号型、声响信号等缺乏或不能正常使用;
用于遇险、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使用;
导航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使用(SOLAS V/12);
缺乏正确海图或其它本航程必需的航海出版物;
货油泵舱不能实现无火花废气排放(SOLAS II-2/59.3.1);
船舶主要操作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操作或布置是指:应变部署、语言交流、弃船与消防演习、油污应急计划、防火控制图、驾驶室操作、货物装卸、机械操作、手册说明书之存放与使用、机器处所的油和油类混合物、油船货物操作及洗舱、垃圾处理等等;
船员的数量、构成和证书不符合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未执行公约修正案 A.744(18)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
2.2. 有关 IBC 规则(国际散化规则)方面
“货物适装证书”上未列出的货物或货物资料丢失;
高压安全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电器设备不是本质安全型或未满足规则的要求;
危险区域存在着火源;
违反特别要求;
货舱装载超过最大允许量;
对敏感货物缺少足够隔热防护。
2.3. 有关载重线公约方面
主要区域损坏或锈蚀,或影响适航性或甲板及船壳局部强度的板材和相关扶墙材的麻点状腐蚀,除非采取了适当的修理以便单航程驶向永久性修理港口;
船舶稳性明显不足;
缺少认可的足够和可靠的资料,其可以迅速和简单地使船长能安排船舶装载和压载,保证船舶在所有阶段及航程变化时,具有安全稳性余量,且船体结构避免产生过大应力;
锁闭装置、舱口关闭装置等水密/风雨密装置缺乏或不能正常使用;
船舶超载;
无吃水标志或标志无法辨认。
2.4. 有关 MARPOL 公约附则 I
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 15PPM 报警装置严重腐蚀或不能正常使用;
废油或渣油舱对计划航程无足够剩余容量;
无法出示油类记录簿;
设有未经认可的排放旁通;
不满足 MARPOL Annex I 第 20.4 或 20.7 条的要求;
2.5. 有关 MARPOL 公约附则 II
无 P&A(程序和布置)手册;
货物未分类;
无法出示货物记录簿;
运输类油性物质而未满足要求和无适当修改过的证书;
设有未经认可的排放通道。
2.6. 有关 STCW 公约方面
船员证书不齐、无有效免除或不能提供已提交给主管机关申请签署的证明文件;
不符合主管机关的安全配员要求;
甲板或机舱值班安排不符合主管机关针对船舶制定的要求;
值班人员不具备操作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上污染设备的资格;
不能保证每航次开始后的第一班值班人员和随后的接班人员得到充分的休息并适合当班;
2.7. 不造成船舶滞留但导致诸如停止货物装卸的缺陷
惰性气体系统、与货物相关的装卸货设备或机械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足够理由认为应停止货物装卸。
2.8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1)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2)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3)船员配备情况;
4)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5)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6)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7)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8)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三;针对 PSC(FSC)及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对措施
1. 港口国检查的一般程序和做法
各港口国检查组织对航经本国港口的外国船舶都有一个检查率,一般是 25%,荷兰达到了 90%;对于港口国记录在案的船舶采取跟踪检查;
在对船舶进行例行检查中,首先对船舶总体面貌(包括船舶外观、救生消防设备、船舶卫生、船员面貌等)进行一般性查看,然后与船长接触并查看船舶证书、文件等,到此检察官已对船舶形成总体印象,总体印象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检察官是否要做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四; 容易被 PSC(FSC)及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
从大量统计资料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 PSC(FSC)检查发现的缺陷集中在救生、消防及载重线方面,且这些缺陷又多属于显而易见的项目,诸如:
船体结构方面缺陷:甲板、舱口围板及其加强结构、舷侧板、舱壁板、肋骨及其连接肘板、压载舱等腐蚀严重或状态不良;
载重线方面的缺陷:舱口盖、水密门、通风筒、空气管、升降口等密闭装置或挡板损坏,不能保证水密完整性;机舱测量管的自闭考克损坏,上甲板人孔盖丢失或锈蚀,机舱天窗损坏或关闭不严,烟囱围板洞穿,舱口围板洞穿,栏杆丢失或损坏;
救生设备方面缺陷:救生艇状态差,属具不全;救生筏存放及其首缆连接不良;船员对设备布置不了解;
消防系统和设备方面的缺陷:防火挡板锈死;消防栓不活络或漏水;消防管锈烂穿孔;消防用品保养不良;防火门损坏、闭门器失效、防火门没有按要求保持关闭;消防员装备气瓶没有定期检查和充气;油舱空气管防火网损坏;
防污染设备方面缺陷:缺陷主要集中在油水分离器、油份计及其报警装置、管路布置、油类记录薄的记录、15PPM 报警器、机舱清洁、花铁板集油等方面,同时对残油舱、甲板液压装置、液压舵机装置、加油站、泄油集油盘等也要引起注意,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存在舱底水、残油舱和污油水直接向舷外排放的管路;
应急设备方面的缺陷:应急消防泵、应急电源、应急逃生通道、应急照明、应急风油切断、应急操舵等管理不善,船员不熟悉以上设备和布置及其操作与使用;
文件、资料等方面的缺陷:缺少必备的航行文件,如:航海通告、海图、潮汐表等,船舶证书失效或不具有规定的签署。
五;PSC(FSC)及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对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港口(船旗)国检查官(PSCO/FSCO)凭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决定是否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因此船舶总体面貌对是否能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起着极其重要的甚至可谓决定性的作用。为此我们必须做到:
船舶水线以上船壳、主甲板及其它各层甲板、生活区墙壁、甲板设备、栏杆、管系等保持整洁、干净,无明显锈迹和缺陷;
机舱各处保持清洁,无明显油迹、泄漏、锈蚀,特别是舱底水不能含有较多油花;
舷梯安放符合要求、值班人员穿戴整齐、船舶秩序井然;
生活区卫生状况良好;
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保管良好,易于查阅;
船长或其他有关人员应能与检察官进行良好的沟通,并做到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对检察官要求的事项及时安排解决;
在 PSC/FSC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可能影响到船舶正常开航缺陷时,船长应立即报告海务主管,以便于对缺陷进行妥善整改,保证船舶的正常开航;
在签署检查报告前,船长应将检查的情况向海务主管作简要汇报,海务主管应给予正确指导;
船长应于第一时间将签署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海务经理/海务主管。
六;PSC/FSC 及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PSC/FSC 检查报告和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长应当妥善保存,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保存期存放,但至少应在船保存两年。
公司应当督促船舶按时纠正缺陷,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有关缺陷纠正情况,需要进行临时检验的,应当将检验报告及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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