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确保其雇佣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具体培训要求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持有海船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相关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的,免予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
学员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为其出具基本培训《培训合格证明》(长期有效)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 5 年),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培训合格证明》再有效的,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培训单位组织的考核。《培训合格证明》失效 1 年及以上的,应重新参加培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