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所以,克扣船员工资的问题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事项范围。
在船员权益维护机构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负责受理、公断与裁决当地(县/区级)签订上船协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中国籍船舶当事人涉及船员最低年龄、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的投诉或争议事项;海事法院负责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有关的劳动纠纷,以及因侵权造成船员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纠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员任职资格、船员履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船舶配员、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建议船员:(1)用人单位拖欠船员工资,首先可以通过船上或者公司的内部程序协商解决。如果问题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得到妥善解决,船员可直接向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劳动监察投诉咨询热线投诉(咨询服务热线:12333);也可依据与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约定依法提起仲裁、诉讼;
(2)广大船员要注意做好对自身权益的事前保护,与服务机构或航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协议等合同或协议前,要查阅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高度重视合同或协议条款,这不仅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充分保护船员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并在工作中注意留存公司欠薪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