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3)》第四十四条:“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所以湖北省内船厂的资质管理不在海事部门,在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局。
其次,2005版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没有区分水上岸上,笼统的称“船舶修造厂”,但2015年新版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5号令)特别强调了是从事船舶“水上”修造的单位应该如何如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同样也仅适用于“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第三条对什么是岸边拆船、水上拆船有明确定义。
所以,海事局执法的对象仅限于有浮趸和坡岸的船厂,纯岸上的船厂不归海事局管,岸上的拆船也不归海事局管。
那么按照25号令,海事局要检查船厂有没有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修造船时有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没有做到的话可以处罚,这也是海事局每年对船厂开展一次周期性检查的依据。至于配备防污染设备的标准,可参考《JTT787-2010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
但是25号令对于船厂制定防污染预案没有要求(只对码头有要求),船舶修造的报告主体也是船舶,不是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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