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DR自浮式记录介质
MSC.333(90)决议规定,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VDR,在记录介质方面,除需配备长期性记录介质和固定式记录介质外,还需配备一个安装在自浮式保护容器内的自浮式记录介质,其结构还应符合A.810(19)决议要求,该决议是关于EPIRB的性能标准。VDR自浮式记录介质既包括了记录驾驶台声音和相关设备信息的记录介质,又具有EPRIB的功能(为方便起见,以下将VDR自浮式记录介质统称为VDR-EPIRB)。
2.EPIRB
SOLAS公约1988修正案第V章第7.1.6规定:每艘船舶应设有1台EPIRB,其功能是在船舶遇险沉没时,自动浮到水面,发求救信号,信号包括船旗、识别码等信息,通过COSPAS-SARSAT系统转发到地面站,使搜救者能有效地组织营救;EPIRB也可在遇险时由人工触发报警。
二、VDR-EPIRB和EPIRB
从以上图片来看,VDR-EPIRB和EPIRB几乎完全相同。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VDR-EPIRB和EPIRB的异同点。
1.VDR-EPIRB
VDR-EPIRB为非独立的设备,需通过数据线与VDR主机相连,既具有EPIRB的功能,也包括自浮式记录介质的要求,该装置位于罗经甲板上保护壳内。
VDR-EPIRB需通过数据线与VDR主机相连。
打开保护盖。
MSC.333(90)决议规定,自浮式记录介质应安装在一个自浮式保护容器内并满足下列所有要求:
1.设有易于钩取和回收的装置;
2.记录的数据至少应保存到记录终止的六个月后;
3.其结构符合A.810(19)决议规定的要求,并使其在回收作业期间尽可能降低遭受破坏的风险;
4.应能发送初始定位信号且能在不少于7天/168个小时的时间内至少48小时发送定位导航信号;和
5.事故之后应能获取记录介质,但应防止记录数据物理性或电子操纵引发的改变或删除。
2.EPIRB
EPIRB是一个独立的设备,通常放置于驾驶室左右的某一翼或罗经甲板上方无遮蔽的地方。
A.810(19)决议对EPIRB部分要求如下:
1.浮离后能自动起动;
2.具有指示正在发射信号的指示装置;
3.在静水中能直立浮起,在任何海况下均具有正稳性和足够的浮力;
4.能手动起动和手动关闭;
5.在不使用卫星系统的情况下,能测试卫星示位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
6.表面颜色为黄色或橙色,并配有反光材料;
7.备有适宜作系绳的浮力短索,其布置应能防止设备浮离时被缠在船舶结构上;
8.配有短时工作周期照明灯(0. 75crl). 在暗处能被起动,向附近的幸存者和救助者指示其位置;
9. 406Mllz 卫星示位标的电池容量应足以维持其工作至少48h。
三、注意事项
从SOLAS公约的角度来说,EPIRB属于GMDSS设备,而VDR-EPIRB属于航行设备,对于同时安装了VDR-EPIRB和EPIRB的船舶,因设备不同,检验、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也不尽相同。注意事项如下:
1检验要求
EPIRB
对于客船,在《客船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对于货船,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或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检验可以在船上进行,也可以在一个经认可的试验站进行;以及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在经认可的岸基维护站进行维护。检验应按照MSC.1/Circ.1040/Rev.1要求进行,检验证书应放船备查。
VDR-EPIRB
对于VDR的检验要求见MSC.Cric.1222 MSC.1/Circ.1222,GUIDELINES ON ANNUAL TESTING OF VOYAGE DATA RECORDERS (VDR) AND SIMPLIFIED VOYAGE DATA RECORDERS (S-VDR)通函,该通函于2006年12月11日通过,其时MSC.333(90)决议尚未通过和生效,因此,该通函既未涵盖对自浮式记录介质的检验要求,也未包括对示位标、电池、静水压力释放器的检验内容。目前VDR厂家或其授权机构加入了自浮式记录介质和EPIRB的检验内容。
对于同时安装了VDR-EPIRB和EPIRB的船舶,都应按照MSC.1/Circ.1040/Rev.1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和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由经认可的岸基维护站进行维护,船上应持有两份有效的EPIRB检验报告。
2维护保养
责任船员应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检查VDR-EPIRB和EPIRB,确保电池和释放器处于有效期,反光带张贴良好,可浮锁收纳良好无缠结,定期自测。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处理VDR自浮式介质发生的一般性故障,注意VDR面板显示的报警信号和系统状态,如有警报,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处理,如无法处理,及时报公司安排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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