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次修订幅度较大,从整体结构上,由原来的十章共97条,修改为九章共124条。
在前面的推文中,我们先睹为快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船舶“五个首次”,今天我们将开始为大家详细讲解新法重点修订条文。此次讲解分为两篇,本篇推文主要介绍第1-6章的修改亮点(标红部分为新增内容)。
一、明确各国家机关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
法律条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见解
新法第四条第三款首先明确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新增“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职责。同时,继续保留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外轮登轮检查处理的规定,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登临权的规定作出的规定。
二、将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提升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纳入法律层面
法律条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
见解
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持续增强——每年的6月8日是“世界海洋环境日”,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每年的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明确到法律中,有助于各涉海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通过教育与宣传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保护和治理海洋,因此新法增设第八条。
三、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
法律条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
国家建立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见解
1、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2、本条第二款为全新加入的条款。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对重大海上溢油应急事故可以设置“部际联席会议”。这一修订有两点可能的考虑因素:第一,海上溢油应急涉及的部门较多,包括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际联席会议便于协商办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推动任务顺利落实。第二,考虑到海上救助需要特别专业的救助力量,搜救难度大、投入力量多、持续时间长,人命救助和海洋环境污染清除作业产生的救助费用较陆上事故更高,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加快溢油事故的处理进程,减轻已经发生的溢油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四、赋予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查封、扣押权
法律条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
见解
新法增加第三十条的考虑可能是:海上污染有时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液体污染物排入海中,具有流动性,影响对污染源的认定。增设此条可以降低执法人员在收集和固定污染证据中的难度,提高证据质量。
五、明确倾倒废弃物船舶的报告义务
法律条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
见解
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书面报告,修订后的条款要求报告即可,不再要求报告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另外,修订后的条款增加了倾倒废弃物的船舶的报告机构——海警机构。
六、明确环境侵权严格责任,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写入法律
法律条文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见解
1、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应遵循《民法典》的法价值规则,同时,也要兼顾调整对象“海洋”的特殊性,重视特别法的价值体现。因此,当二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民法典》环境侵权基本理论作为依据。此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实现了与《民法典》的协调,将原法第89条的第一款完全替换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修订坚持了环境污染的严格责任制,和国际条约接轨,便利受害方确定索赔对象。
《民法典》
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
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第二、三款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转化,消除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一致。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实践中,也有案例表明民事公益诉讼是由海警局、海洋与渔业局、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的。
下一期推送,我们将聚焦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八章重点条文的修订,梳理有关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新变化,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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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樊迪 编辑 | 谭韵璇 审校 | 韩晓宝 任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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