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最新要求,对于国内航行的8000总吨以上的五星旗油船适用两部委《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要求,须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
为此,很多的原来没有惰气系统及舱气回收管系的船舶需要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在码头操作期间油气回收的要求。本文就此规定的实施,浅谈一些个人想法。
正文:
如前所述,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轮若运输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修改通报)》第5篇7.2.7.3和7.2.7.4款要求。”对持公约证书限定内贸航行船舶,应在2024年1月1日前结合IAPP证书定期检验或进行临时检验。需要在2024年1月1日后,靠泊码头通过VOC管路与码头连接。从而减少船舶作业过程中的无序排放。
这个规定及修改通报的要求,都是我国环保要求不断提升的一个表现。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环保要求的提升将是大势所趋,也是国家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一个体现。
从实际实施来看,个人以为,还是存在一点问题。比如说,某些码头,其货物装载速度较快,有的甚至有4000方每小时以上。这个速度,让很多岸上的回收装置无法接受这么大的流速。笔者观察过一些码头的油气回收的设施,有的码头的设备只能接受几百方每小时的流速。
船舶的舱气,从岸上回收的角度来看,无非就是通过焚烧;压缩制冷液体收储;吸附等方式。焚烧又是一种碳的排放;收储的液体还是具有挥发性,有一定的饱和蒸汽压,回到大型储罐是一种方案,但存在一定的风险,实际上,回收设备液体储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船舶在进行STS(船对船过驳)作业时,两艘船舶连接液货管路和气相管路(通过VAPOUR接头用软管连接),特别是在过驳高硫化氢货物时,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这样的操作,使得两艘船舶舱气的总量基本不变,仅仅是从一艘船舶排到另外一艘船舶,不会产生向外的排放,就不会对大气造成污染。这样就不需要进行外部的接收,也不需要接收设备等。笔者认为,这是最良好的一种方式。本身,船舶舱内含氧量低于8%的气体是通过船舶的惰性气体系统产生的,本质上也是一种资源。如果在装货过程中直接排放了,在卸货的时候,还需要通过惰气系统再次充入,无论通过IGG(惰性气体发生器),还是通过IGS(烟气式惰气系统),都是需要耗费船舶能源的。对于一艘5万吨的船舶而言,满载卸空,需要燃烧几吨燃油才能实现舱内合格的舱气环境。
那么,在泊位能不能类似STS一样的操作,连接船舶和岸上货罐的气项呢?从现在看,很多泊位无法实现。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某些大型岸上储罐是浮动顶的结构,在液货上面是一个浮动的顶,没有实际意义的气项存在。那么,也就不能连接气相管了。
那么,这样就必然导致船舶在装货作业时,岸上储罐的油品进入船舶货舱的同时,货舱的舱气就需要向外排放或者码头接收处理。就算码头的接收设施能够满足货物作业速率的要求,其成本将是很高的。船舶在卸货作业的时候,船舶还是需要用惰气系统再次将舱内充入惰性气体,成本也不小。那么,如前所述,码头的储罐如果像船舶货舱一样,采用固定顶部的形式,那么就可以与船舶实现液相与气相的互通。这样的改造,将实现后续舱气的长治久安。这种方式最节能,成本从长远来看最佳,对环境的保护也将是最有利的。船舶在运行中,偶尔地补充一点惰性气体即可!
笔者以为,如果能实现上面的改造,将真正能够实现船舶及码头的VOC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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