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水的排放一直是一个外部检查的重点内容。
交通部海事局于2019年3月5日发布关于《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11月30日为期8个半月时间内组织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简称“专项治理活动”)
这次的活动规格高,要求高。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必然选择。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从油污水方面来说,最明显的就是机舱产生的含油污水了。 机舱油污水的处理,可以通过15ppm装置进行达标排放。不能排放的通过外部接收解决。
这个问题看过去貌似很简单,但实际船舶会遇到的问题很多。
如何确认通过装置排放的水质达到标准呢?对于有15ppm装置,并且装置符合MEPC107(49)标准的,新机器及每5年都要有原厂或者授权单位的检测装置的校验证明。装置本身的准确性应该可以保证。那么应该说不会有太大的问题。那么,对于1万吨以下,不符合MEPC107(49)的设备,没有油分计或者油分计没有经过检测的怎么办呢?近期,进行取样化验,比对装置的过滤能力和检测装置的精度就非常必要了。本次专项活动其中之一,就是会对存疑的水进行取样化验。
怎么保持装置本身正常呢?对于符合MEPC107(49)的设备,需要仔细的参阅规范对装置的具体要求,并就要求与实际的装置进行仔细的一条一条确认核实,不可放过任何一个要求。所有的要求,装置都要能够功能实现。如15ppm检测装置断流报警停止功能,有的船就会存在瑕疵。所有的这些功能,船舶都要能进行熟练的测试。有很多缺陷发生在设备是好的,人员不熟悉,没有能够正确的进行功能展示。过滤材料,船舶要有可以使用的备用品,有些备用品还需要原厂证明。这些都要注意。具体MEPC107(49)的要求和做法请参考本公众号2月22日的内容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怎么进行记录呢?油类记录簿的记录,IMO出过专门的记录示例。记录的规范是必须的。但很多人被查出问题来,并不是记录格式问题,而是数量不对。数量不对体现在记录数量与实际舱内的存量不对应(注意,会实际测量舱内的液位高度,并严格比对,稍有差异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油舱的数量,名称,容积与IOPP证书不一致;油类记录簿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数据的记录;油类记录簿上的外部接收单据与记录不符(多数是油泥,油渣与油类记录簿上的名称对不上,名称和数量必须对应);油类记录簿上的残油产生量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如使用了300吨燃油,产生了1.5方的油渣。这个就明显不符。分油机不完全分离油渣,还有油中的含水(燃油加装单据上面有含水率),分油机工作的密封水等,都会排渣排出。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在什么地方可以使用油水分离器呢?法规要求很简单,不在特殊区域,就可以在航行中使用油水分离器进行达标排。包括内河和内海。没有要求距离最近陆地多远。但长江流域,到处都是城市,都有饮水水源保护。环渤海是国家正在重点开发的经济带。所以,不是非常急迫,就最好不要在这些敏感区域去使用油水分离器。在外海航行的时候,再排也不迟。长期在内河及环渤海区域航行的船舶,也没有必要使用油水分离器。因为,一个管理比较好的机舱,单舱底水要满的时候,油渣舱也要满了。就算水通过油水分离器排放了,油渣还是要外部接收,何必呢。
实际上,我们遇到的问题还有很多,只要我们每一个同志都认真,谨慎的使用,维护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加强对设备和法规的学习。合规合法记录和排放。一定就不会出现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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