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二副违规测试C站被罚9000,处罚依据及相关问题的思考!-绿芒船员学苑

二副违规测试C站被罚9000,处罚依据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笔者在网上看到两起处罚案例,都是关于无线电违规处罚方面的。 案例1: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C站(JUE-75C)未在船舶电台执照中登记,该C站表面贴有“终止使用”的标签,但...

笔者在网上看到两起处罚案例,都是关于无线电违规处罚方面的。

案例1: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C站(JUE-75C)未在船舶电台执照中登记,该C站表面贴有“终止使用”的标签,但于2024年6月8日进行了测试。二副作为无线电设备登记管理人员,被罚9000元。

案例2:2024年8月6日,执法人员发现某船设置并使用了2台VHF,型号分别为FT-805和TM-281,其中1台VHF(型号TM-281)未在船舶电台执照上登记,水手兼G证李建平作为责任人员被罚款9000元。

针对上述两个案例,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第一,处罚的事实认定。

案例1中,C站未在电台执照中登记,且贴有“终止使用”标签,这意味着什么呢?笔者认为其中缘由可能有二:一是设备故障暂时终止使用,待修复后再使用;二是设备永久被废弃。到底属于哪一种,应当进一步核实船级社证书(无线电设备证书),查看是否标注该设备。

如果标注,则船舶必须配备该设备,违法的实质是电台执照与无线电设备证书不一致,或者说电台执照与实际设备不一致。如果不标注,则证明该船不需要配备C站,两证书一致。如果属于前者,二副测试C站属于职责所在,并无不当。

第二,处罚依据的认定。

两个案例,执法部门认定的违反依据和处罚依据相同。其中,违反依据是《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依据是《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在全国层面,各地执法部门适用法条存在不一致。从《中国海事》相关文章获悉,新《海安法》生效以来,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979件,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508件,这些案卷都是对无线电违规设置的处罚,但是引用法律各有不同,一部分引用新《海安法》第24条(二)作为违反条款,第101条(三)作为罚则;另外一部分则引用《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8条(一)第一款作为违反条款,第72条 第一款作为罚则;甚至还有部分引用新《海安法》第9条第 一款作为违反条款,第96条第一款作为罚则。

经查询相关法条,笔者有两点看法:

一是,各地执法部门认定处罚依据虽有不同,但基本没有问题,因为适用的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造成法条适用不同的原因,在于《海安法》自身的问题,也就是针对《海安法》第24条的规则条款,第101条处罚条款多出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这个条款在第24条中找不到对应的规则条款。所以,执法部门认定规则条款时出现了不一致。

二是,关于第101条(三)这个兜底条款,在适用时要注意恰当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张。也就是说,不能把所有违反“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都适用这一条款。

第三,处罚对象的认定。

两个案例都将具体操作人员作为处罚对象,这一点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有待商榷。比如证书与设备不一致,其实大多数无线电违法都属于此种情况,这应当是谁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公司,而非船员。如果只是罚款,无论处罚对象是谁,公司会承担。但是如果是扣证,船员可就成了背锅侠了。另外,即使是罚款,也会在处罚系统留下印记,造成不利影响。

为什么执法部门把具体操作人员作为处罚对象呢?笔者从法条进行了分析。

《海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显然,第2款将罚款对象设定为“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处罚事由是“保持值守和畅通”,这一点我们很容易理解,责任显然是船员。

第3款处罚对象是“单位、个人”,处罚事由是“违规使用识别码”,这种责任肯定一般应当是船东,如果说船员也有责任,那么也是次要责任。

糟糕的是第101条(三)这个兜底条款在规则条款中没有出现,且在101条中也没有明确处罚对象。笔者建议,执法部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当将处罚对象一概的指向具体操作人员,比如案例2中的水手。

最后,笔者建议:

一是,船舶要核验设备和证书要一致性,避免被罚,执法部门应当避免以罚代管。

据悉,自2021年9月新新《海安法》实施以来,全国因船舶无线电设备船证不一致问题被查处近2000艘次、罚款1300余万元【数据来源《船舶无线电违规设置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建议》,载《中国海事》2024年第8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部分执法人员为了提高结案率,对拆除的设备不做处理,导致违法设备还留在船上,船舶离港后,部分船舶还会继续违规设置。

二是,在界定处罚对象时,执法部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当将处罚对象一概的指向具体操作人员。

  • 发表于 2024-09-02 16:51
  • 阅读 ( 48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大海
大海

海员-大副

110 篇文章

作家榜 »

  1. 海员学院 288 文章
  2. 海员 215 文章
  3. 青衫故人 206 文章
  4. 织光 206 文章
  5. 海贼王 189 文章
  6. 四处漂泊 184 文章
  7. 朱亚文 181 文章
  8. 幸福船员 168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