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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业务:消防和弃船演习 避坑指南-绿芒船员学苑

三副业务:消防和弃船演习 避坑指南

演习是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中,经常发现:演习记录作假,船员不熟悉自身的应变职责,参演人员间的配合不够熟练,船舶演习流程记录不够合理,人员不知如何使用或者错...

演习是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中,经常发现:演习记录作假,船员不熟悉自身的应变职责,参演人员间的配合不够熟练,船舶演习流程记录不够合理,人员不知如何使用或者错误使用设备等问题。

一般而言,PSC/FSC检查官检查时,不会直接要求船舶开展演习,而是先查看船舶培训和演习记录,检查相关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如果发现明显依据证明船舶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演习,或者明显发现相关记录不合理,存在造假行为,才会要求船舶看展演习来验证船员的应变反应能力。从这个角度讲,船舶记录人员和相关培训人员要做好规划,认真、如实、按要求记录船舶应变演习流程,也要求演习指挥人员做好现场指挥和必要流程的梳理工作。

本文作者糖醋纸飞机先生(微信号:never1say1die1)试图从公约要求出发,以弃船演习,消防演习为着手,结合自身的演习经验谈一谈演习中常范的错误,提示大家如何避免这些坑。

怕大家看不到最后,先放一段真言:大多数人的一生,只在头十几二十年有通过和外界交互而改变自己的能力,此后的漫长人生里他们逐渐坚硬干燥,像王小波笔下被锤打的牛。生活就像进入了自动驾驶模式一样,只凭着自然反应前行。只有少数人会延长这个柔软的阶段。他们心灵上的青春期比肉体上的青春更久。他们会显得更年轻(不是外表),更蓬勃,而代价是更痛苦。他们给自己创造出了大量别人不需要面对的困难,又不得不全力以赴去解决它们。只有更更少数的人能做到持久的年轻和快乐。我见过,但不知道是怎么做到的。

可能看了这段话,年轻的你和不再年轻的我才能坚持把这批枯燥的文,读下去

1公约要求回顾:

一、训练要求——SOLAS公约2013修正案第19.4条:船上训练与授课

4.1   应尽快地,但不迟于船员上船后两个星期内,进行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筏具)用法以及船舶消防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但无论如何.如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者,在不迟于第1次上船后两个星期内进行此项训练。应进行讲授船舶消防设备的用法,救生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其间隔与演习间隔相同。每一课程内容可以是关船舶救生和消防设备系统中各个不同的部分,而每2个月l期的课程内容应包括该船全部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位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没有必要仅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低温急救护理及其他合适的急救方法;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4  消防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和

.5   对于围蔽处所的相关风险和安全进入围蔽处所的船上程序,应视具体情况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中提供的指导。

4.3   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此项设用法的船上训练。每当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充气与降下救生筏。这只救生筏可以是训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这只专用救生筏应加显著标记。

需要注意点:关于消防救生设备的必须培训项目共5条,这5条是在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间隔之内必须全部完成的项目,船舶其他的消防救生设备按照每条船配备的不同合理安排,但仍应该在任意两个月的培训中全部覆盖。

在船员上船后,应该在不迟于两个星期之内尽快对其进行有关消防救生设备的培训,但是,如果此船员是定期派遣在这条船上的,仅要求在此船员首次上该船的两个星期之内进行培训即可,不要求每次上船时都要求培训。

二、演习要求——SOLAS公约2013修正案第19.3条演习:

a.演习应尽实际可能做到像真实发生了的紧急情况。

b.每名船员每个月应该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如果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应该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过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者有新船员时,应该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主管机关对于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可以接受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c.负有进入密闭舱室或救援责任的船员,应至少每两个月参加一次在船上举行的进入密闭空间和封闭场所救援的演练。

注意点: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会把规则第二条中的“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消防和弃船演习”与“有新船员时,应该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混淆,其实这是两句话,两层意思。第一个是换班等造成25%船员没参加演习,应在开航后24小时内举行演习,这是PSC开具缺陷的一个点,复习:。第二句的意思是针对新造船和重大改建船,在船员不是“定期安排和轮流上船”的船舶,无论换班几人,都应该在开航前进行这些演习。

三、记录要求——SOLAS公约2013修正案第19.5条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消防演习,进入密闭舱室救援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的培训均应记载在可由主管规定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经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注意点:规则中明确的指明了记录在航海日志中的内容

a.举行集合的日期。规则中原文为“The date when musters are held.”这里用的不是drill和emergency training,而用的是musters,意味着只要是集合起来进行演习和培训,都应该记录再航海日志中。

b.弃船演习,消防演习,进入密闭舱室救援演习的详细情况。

c.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的培训。

四、弃船演习要求——SOLAS公约2013修正案第19.3.3条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按照第6.4.2条要求的报警系统,利用有线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通知演习,将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地点,并确使他们了解弃船命令:

.2  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所述的任务;

.3  查看乘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8  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及

.9  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3.4.2 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行按本条之3.4.1.5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放。

3.4.3 除本条3.4.4和3.4.5规定外,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3.4.4  如果救生艇作自由降落下水,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船员应登上救生艇,在其座位中正确系固并开始降落下水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释放勾不应松开)。之后,救生艇应乘载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以次要的降落下水方法乘载或不乘载操艇船员降放至水面。在两种情况下,救生艇应由操艇船员在水中操纵。在不超过六个月的间隔中,救生艇应乘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3.4.5 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其营运方式不允许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则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但是,所有这些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下降1次,并每年降落下水1次。

3.4.6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救助艇而不是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应乘载被指派的船每个月降落下水1次,并在水中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这一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次。

3.4.7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因为涉及危险,项演习应在遮蔽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①。

3.4.8 如船上配备有海上撤离系统,则演习应包括:在实际布放这一系统前,对这一统布放所需的训练程序达到能立即使用的程度。这方面的演习,利用第35.4条要求的船培训设备,应按正规的要求予以增加。另外,每一系统的成员应尽可能地通过参加在船上在岸上类似系统安全布放进入水中而得到进一步训练,这样的间隔应不超过2年,任何情下不能超过3年。这样的训练可以同第20.8.2条要求的布放联系起来进行。

3.4.9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供集合和弃船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五、消防演习要求——SOLAS公约2013修正案第19.3.5条

5.1  每次消防演习应按这样的方式计划,即根据船舶类型和货物种类而实际可能发的各种应急情况。

5.2  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第8条所要求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2  起动消防泵,要求至少使用2支所要求的水枪,以显示该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态;

.3  检查消防员装备及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挡火风闸和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的作;及

.6  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3.5.3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放回,保持其完整的操作状态,如在演习中发现任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补。

六、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要求——SOLAS公约2013修正案第19.3.6条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以安全的方式计划和执行,并视具体情况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中提供的指导。

每次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均应包括:

.1检查并使用进入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

.2检查并使用通信设备和程序;

.3检查并使用测量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4检查并使用救助设备和程序;和

.5急救和复苏技术的指导。

2几个需要强调的点

结合公约的要求来看,消防弃船演习所必须的主要流程并不是很多,但是由于涉及面较广,需要协同配合的系统和设备比较复杂,仅仅将演习的流程按步骤列罗出来而单一的进行导论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此,按照演习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将消防和弃船演习中需要注意地方和容易产生纰漏的地方罗列出来,进行讨论分析。

1. 消防隔离阀

根据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10.2.1.4条中的要求,船舶应该配备一个消防隔离阀,这个隔离阀的作用是将主消防泵所在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他部分分开,应该设立在机器处所之外,且易于到达站得住的位置。

这段文字,看似简单,但结合公约其他内容进行分析,会得到很多知识:

a.一但机舱失火,机舱主消防泵所接的主消防管路可能会失能,此时如果使用应急消防泵进行灭火,失能的机舱消防管路不仅仅会造成本身压力较小的消防水压力的不必要的损失,更有可能造成消防水直接进入机舱,在不明确机舱起火的原因时让消防水直接进入机舱,是非常危险的。

b.机舱失火,消防水对于机舱内火灾的灭火效果非常有限,现在大部分会使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来针对机舱的失火,消防隔离阀的作用更像是为了保证外部消防水的供应来冷却火场外部和确保火灾扩散时得到有效的控制。

c.消防隔离阀的作用是将整个船舶的消防管路来分开,一旦有一部分管路出现失能的情况,可以在源头上将失能的部分管路隔开,使全船的消防功能尽可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以,消防隔离阀并不一定只有一个。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连接机舱消防总管的消防隔离阀。

d.在主消防泵供水时,打开消防隔离阀,全船的消防管路均供上了消防水;关闭消防隔离阀,仅给机舱进行供水。

e.在应急消防泵供水时,打开消防隔离阀,全船的消防总管均供上了消防水;关闭消防隔离阀,仅给机舱外部供水。

通过上述结论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很多容易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地方,这些地方不仅仅是PSC/FSC检查时的重点项目,更是船舶安全管理运营中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些地方,要做到防微杜渐。

隔离阀的意义决定了这个阀门要做到关闭时能迅速关紧。这句话有三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a.消防隔离阀为常开状态,只有在机舱失火时,才会关闭,也必须要关闭,很多时候演习时仅记得启动应急消防泵,但不记得关闭消防隔离阀,这是很危险的,也是PSC/FSC检查时的重点项目。

b.消防隔离阀的关闭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关闭的,这就要求了消防隔离阀在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到位,应该多加牛油且应该用手就可以进行开启和关闭操作。

c. 消防隔离阀应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关紧,也就是说可以起到良好的隔离效果。这就要求阀体应该处在良好状态,且在日常检查时要经常针对阀体隔离效果的可用性进行测试。

复习老编文章;PSC迎检| 一个项目滞留四条船,隔离阀越查越严……

2.消防员及其装备

消防员装备的穿着和配备,是船舶消防演习的重点项目之一,排除掉经常性检查的穿着情况,仍然存在很多难点值得讨论。

a.消防员在穿着消防装备前,一定要检查呼吸面罩的气密性、气瓶压力、低压报警。在演习中,一般公司体系中会有一个“2min钟之内必须要着装完毕”的要求,很多探火员会比较紧张而迅速的进行穿着,这个2min之内穿着完毕,并不是从集合清点人数时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开始穿着时进行计算,也就是说,穿着的准备工作并不计入穿着时间中,尤其在检查时,探火员完全可以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报告现场指挥,并在得到现场指挥许可后开始穿着。

b.消防员装备的呼吸气瓶要求配备呼吸器在压力不足时,会有听觉和视觉报警。但是在检查时有很多检察官会强调有些呼吸器仅有听觉报警,没有视觉报警,所以判定消防员装备的配备不合格。要求的根据在FFS CODE的第三章,3.2.1.2.2中: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该配备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用于在气瓶储量降至不少于200L时,向使用者的前部发出报警。<译自:FFS CODE 2015-Chapter3-2.1.2.2>.但是在2015年的MSC.1/Circ.1499中就有明确的解释,仅要求在气瓶含量少于200L时提供显示,不论有没有灯光报警,都满足要求。复习老编推送:

c.在一些情景中,需要消防员去营救被困人员,这也就要求了消防员必须熟悉船舶生活区和机舱的环境,以及EEBD的存放地点。在进入火场需要开门时,应该有一个用手背探测门面温度的动作,并且在移动时应该采取保证自己安全的动作,若探火员在演习时没有完成此类动作,检查官可能并不会宣布演习失败,而有可能会被宣布为“探火员受伤”从而进入更为复杂的演习步骤。

复习老编文章消防员装备,滞留高潮要来了……

3.固定式CO2灭火系统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可谓是船舶固定式灭火系统的主力军,但其固有的特点——使用频率少,无色无味,窒息,释放快速——再加上近几年固定式CO2系统事故层出不穷,总会让人产生无端的不安和恐惧,以至于在安装,维护,检查,演习时出现抵触情绪,产生恶性循环。在此,我们通过讨论大型CO2灭火系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希望可以起到以小见大的效果。

a.瓶头阀

CO2钢瓶组的每一个钢瓶上都安装了一个瓶头阀,每一种不同类型的瓶头阀都设计有一枚防止误操作的安全销,但是由于瓶头阀的设计原理结构不同,安全销可能会对CO2系统的自动释放产生影响。但是,安全插销的使用分为两种情况:

l 安全插销不需要拔下,可由引导气瓶中的引导气体自动顶开瓶头阀,释放CO2气体,进行手动释放时,才会打开安全销

l 安全插销必须拔下,才可以自动打开瓶头阀,如果不拔下安全插销,将会导致整个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失能。

瓶头阀的安全插销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CO2系统不会误释放,但是有些瓶头阀的安全插销仅仅是为了保证CO2气瓶组在运输、安装时不会误释放,但是在安装完毕后需要把安全插销打开,这就要求在日常维护保养中明确瓶头阀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插销的存在意义。

至于是插还是拔,复习老编文章:Safety Pin是插是拔?——这都不是事

b.增压阀

随着船舶建造水平的提高,船舶越来越大,为了保障CO2气体灭火的效果,安装的船上的CO2钢瓶组越来越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个引导气瓶里面的引导气体无法全部打开整套CO2钢瓶组的尴尬情况。为了解决此问题,设立了增压阀。增压阀的存在复杂了整个CO2释放管系,如果不明确增压阀的工作方式和操作,不会辨认增压阀的位置,会造成非常危险的局面,火遍全国的金海翔号事件,就是责任人员未能识别增压阀而错误的打开,导致事态扩大而产生严重的后果。

增压阀的原理:当气瓶中的CO2气体进入释放总管后,通过增压阀从总管上引入一部分释放出来的CO2气体,进入引导气体的控制管路,当做引导气体来打开剩下的CO2气瓶。并且在引导气瓶未能奏效时,也可以总过打开增压阀和任意气瓶,进行应急释放。

金海翔号事件即为现场负责管理的人员错误的打开一个气瓶的瓶头阀后,将CO2气体释放进入总管路中,本意是想将进入管路的气体放掉,但是未能正确的识别增压阀而导致错误的打开增压阀,将所有的CO2钢瓶的瓶头阀顶开,导致管内的压力顶开通往机舱的总阀门,造成事故。

复习老编文章5.25“金海翔”,我们还记得,事故报告,值得转藏!

c.演习中的注意点

船舶消防演习时,决定(模拟)使用固定式CO2系统进行灭火前,一定要重新进行点名,确保没有人在释放区域。

在机舱固定式CO2灭火系统进行释放前,要启动应急发电机,因为为了保证灭火的效果,机舱的风,油,电应该是切断的,常用的发电机将会关闭,无法供电。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船舶的CO2控制箱是和风油路联系在一起的,一旦打开控制箱的门,不仅触发报警,更会直接切断风油路,造成全船失控,所以在进行操作前,一定要确认好CO2系统的能力和构成。

在进入CO2间之前,一定要检查通风来保证进入时的安全。实际演习时很可能会忽视这一点,液态CO2气体在高温时可能会挥发逃逸,若此时进入,逸散的CO2很可能会造成窒息,这也就提醒了相关责任人员在日常保养中一旦发现CO2间温度过高,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CO2间进行降温。

其实,单看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释放部分,其构成的管系还是比较清晰明了的:首先管路分为两组,一组为释放管路,一组为引导管路。引导管路以引导气瓶开始,至钢瓶组的最后一个气瓶结束;释放管路则为每个钢瓶连接整合在一起,经过最后一道释放阀门,通向机舱。而每个钢瓶的瓶头阀是将释放管路,控制管路以及钢瓶本身连接在一起的,起到的作用是在引导气体经过时,顶开瓶头阀,将钢瓶内的气瓶释放进入释放管路;增压阀必定安装在主管路上,且必然从主管路上引出一路或几路气体,连接至引导管路。在CO2释放站,除引导气瓶外,还存在另一个气瓶,其作用就是控制连接至机舱的最后一道阀门:主管路阀门,在安装了增压阀的船上,还有另外一个作用:打开增压阀。有些船舶,应急释放时,采用的是将1号气瓶当做引导气瓶的方法,即打开一号气瓶,气瓶内的CO2气体会进入释放管路和引导管路,一部分充当释放气体,一部分充当引导气体。

复习老编文章:(收藏)CO2终结篇……

4.EEBD

EEBD的使用是消防演习中非常容易受到忽略的一点,在FFS CODE中,明确要求了EEBD不能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间和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着使用。<部分译自FFS CODE 2015-Chapter3-2.2.1.2>这也就更加强调了EEBD的最基本的作用——应急逃生。消防演习中最常见的应急逃生环境,是机舱失火,机舱内的作业人员逃离和探火员在营救火灾被困人员。但是在很多消防演习中,并没有体现出EEBD的实际使用价值。

复习老编文章EEBD,这个小东西也惹事

5.弃船演习时的警报

SOLAS公约中明确的规定了:先使用所要求的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站,应确保他们已经知晓弃船命令。所以,弃船的信号应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所要求的报警系统”,第二部分为“通过公共广播系统宣布的内容”。

国内常用的做法是将“七短一长”作为应变反应声号,其依据应该在于LSA的7.2.1部分,其原文为“The 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 shall be capable of sounding the 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ignal consisting of seven or more short blasts followed by one long blast…”文中可见,通用紧急报警声号为“七短或更多后接一长声”。所以,“七短一长”作为弃船声号,并不是规则要求的,而是根据规则衍生出来的通常做法。

关于弃船演习声号的来历先按下不表,但无论弃船演习的声号是什么(看一眼床头卡),在其后必须要加上“公共广播系统宣布的内容”才可以组成完整的弃船信号。虽然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为船长在发出声号后通过广播系统进行解释,但其目的是并不是为了“发出完整的弃船声号”而是“解释说明”。所以,明确弃船演习的声号为“七短一长后接船长广播”是正确而又谨慎的做法。
复习老编文章:PSC迎检| 越嚼越有味,Muster list复习下

6.放艇时的登乘位置

救生艇的构造不同,其位置也不同。救生艇分为降放式救生艇和自降落式救生艇,自降落式救生艇的登乘位置自然不必多说,这里值得分析讨论的是降放式救生艇的登乘位置。

在集合时,通用做法是其他演习的集合点为主甲板,弃船演习的集合点为艇甲板,但是由于两舷降落式救生艇的存放位置为主甲板上层,降落时会经过主甲板外侧,且有些船舶的设计将救生筏登乘集合点设立在艇甲板的正下方,这样的设计在很多时候会导致一个较为致命的错误:“在集合时误把救生筏的登乘点当做救生艇的登乘点”,从而在此位置进行登乘和集合。这是非常致命的错误。

正确的做法为在弃船登乘时,于救生艇所在的初始位置登乘,而后由艇内的相关人员进行释放。但是在演习时,为了保证安全,需要测试救生艇释放系统整体的可用性和安全性,于是应该在无人时进行释放-回收操作而确保安全后,在由专职操作人员进入艇中进行释放。

7.关于消防/弃船演习的易忽略点:

SOLAS对消防演习的明确要求之一为: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无论是日常演习也好,还是记录也好,这一点很容易就被忽略掉。虽然在演习中往往将弃船演习作为消防演习之后的项目来进行训练可以有效的完成此项问题,但若时间不允

  • 发表于 2023-04-06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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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海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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