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港口国监督(检查)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2、监督依据
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IMO和ILO的法规。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
(2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3、目的
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目的就是限制并最终达到消灭低于标准船舶的营运。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严格执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强调并加强港口国监督,旨在以此督促船旗国主管当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
4、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及缺陷处理
1)检查程序
(1)选船一根据船舶的国籍、船级、船东、船舶种类以及现有对该船的检查记录综合考虑是否优先登船。
(2)一般检查----查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查看船舶外观,总体印象是否良好。
(3)详细检查———查设备,是否齐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随时可用;查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是否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设备,熟练程度如何。
2)、检查内容
(1)证书、文件及船员;
(2)船体状况,结构强度,载重线标志;消防、救生设备,防污设备;助航、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系泊及主、辅、舵机;报警设备,货物及装卸设备;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及食宿设施等。
(3)操作性检查,即对船员的行为能力等进行检查。
3)、缺陷处理
(1)对一般缺陷,采取本港纠正、下港纠正、限期纠正;
2)对明显证据表明存有重大缺陷,采取滞留,通知有关机构或当局。
(4)填写检查报告一无缺陷,仅填写FORM A,记录船舶概况和检查情况,每次检查都要签发;—有缺陷包括滞留,填写FORM A,FORM B表。(跟踪检查),港口国检查报告的格式及说明:以亚太地区为例:
10-缺陷纠正;
15-下港口纠正解决;
16-14天内纠正;
17-指示船长开航前纠正;
18-3个月内纠正;
19-开航前纠正重大不符合项;
18/19用于ISM体系方面的缺陷。
30-滞留,说明缺陷已经严重影响船舶适航性。危及人员安全和海洋环境,
40-通知下港口
77-通知船级社
99-其他制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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